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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顾*丙的子女。2012年8月26日,原告代顾*丙就顾*丙承租的本市万豫码头X弄X号房屋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就房屋的拆迁安置,已经另案诉讼予以解决,顾*丙享有本市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汇延路房屋)。2013年3月18日,顾*丙立下自书遗嘱,将汇延路房屋指定给原告继承。2013年9月22日,顾*丙死亡。现原告要求按顾*丙的遗嘱继承汇延路房屋。

被告周*乙未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顾**与周**生育了原、被告两子女,周**于2007年1月11日报死亡。2012年8月26日,原告代理顾**就顾**承租的本市万豫码头X弄X号房屋与房屋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房屋的拆迁安置,已经通过另案诉讼予以解决,其中汇延路房屋经法院判决认定归顾兰*享有。2013年3月18日,顾**立下自书遗嘱,将汇延路房屋指定给原告继承。2013年9月22日,顾**死亡。

上述事实,有顾**的死亡医学证明、周**的户籍证明、顾**的遗嘱、拆迁安置房确认书、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二)、本院(2014)黄**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上海**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8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汇延路房屋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为顾**所有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应作为其遗产处理。被告未应诉,也未就遗嘱及遗产的处理提出答辩意见,故本院认定顾**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该遗嘱系顾**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按顾**遗嘱继承汇延路房屋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汇延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周**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47.50元由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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