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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