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李*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一致意见。申请人李**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并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对(2013)涞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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