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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