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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