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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诉王XX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2年9月举行婚礼,后于2008年1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王XX(2003年6月20日生)。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可后来被告染上赌博、吸毒的恶习,虽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屡教不改,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虽然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半年有余,但原告考虑往日情分,苦等被告出来,而被告从未体谅原告的苦心,仍然赌博、吸毒不断,最后竟走上犯罪的道路,2012年6月因盗窃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王XX随原告生活,被告刑满释放后支付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书面答辩称,1.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希望法庭不要判决我和原告离婚。我与原告结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虽然我不慎染上毒品,可这并没有影响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至于赌博更是没有的事。在我触犯法律被捕后,我就曾和原告说离婚,原告哭着说不会同意离婚,为了儿子愿意等我。原告现在提出离婚绝对不是其本人意愿。2.如果离婚,我希望儿子由我抚养。我马上就要出狱,有能力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而且我入狱以来,儿子一直由孩子奶奶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9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3年6月20日生育儿子王XX,现随被告方生活,在大**学读六年级。双方于2008年1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被告染上吸毒恶习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8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捕(后被判有期徒刑7年),自此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王XX,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的矛盾和分居主要是因被告服刑所致,只要被告改过自新,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系,希望原被告能充分认识并改正自身缺点和不足,努力营建和谐幸福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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