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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孙某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少沟通和交流,且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无故三次殴打原告致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需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按每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00元,至2026年1月份终止。3、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杏花街4号309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4、原告和被告的债务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辩称,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婚生女孙某某年龄尚小,故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月29日育有一女孙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1月23日晚,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告动手打原告致其受伤,后双方于同年11月30日分居,故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前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且本次施暴后被告已向原告发短信道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后虽因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在2015年11月23日晚争吵过程中动手打原告,而对夫妻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且被告亦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说明双方并不存在根本矛盾。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体谅,就能处理并维持好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无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该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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