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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