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XX诉*XX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和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1日举行婚礼,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赵XX,现随原告生活。结婚初期,感情挺好,从2014年开始被告无所事事,不出去工作,不承担家庭责任,原告母子的生活还要靠原告母亲接济。从2013年开始常因家庭琐事打闹,最严重的一次是2015年7月20日,被告用刀割破了原告的双手和脸部,当时因为原告害怕就没有报警,怕别人闲话也没敢去医院治疗,只是买了点药。7月22日在母亲苦苦劝说下原告无奈回家,7月23日被告又拿出刀威胁原告,原告害怕之下再次回娘家居住,后去太原打工,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赵XX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砂河中学东约600米的房院一处(三间窑洞、两间南房)归儿子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还能过,儿子还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8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赵XX,现随原告生活,在砂河一村小区幼儿园读书。双方于2013年9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双方于2015年7月23日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赵XX,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一些吵闹、争执在所难免,况且原被告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来维系,希望原被告能充分认识并改正自身缺点和不足,努力营建和谐幸福的家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和XX与被告赵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