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陈某某诉被告周*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陈某某于2015年12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林**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XX诉陈XX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范**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1(兼原审被告邓*的法定代理人与邓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罗**、徐**与罗文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梁**与梁**,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