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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1(兼原审被告邓*的法定代理人与邓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沈*与沈*、沈3、张、沈4、邓*、邓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3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邓*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1申请再审称:第一,沈*持有的没有标明具体书写时间的,署名“父宝莲”的遗嘱是伪造的,原审时沈*出示该遗嘱,我出于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且在沈*承诺给付一部分钱款的情况下,同意达成调解协议。事后才发现该遗嘱上签字并非沈X本人,沈X生前在房产档案中的签字及其在工作单位会计账目上的签名均与遗嘱中的签名不一致。第二,原审时我之所以同意调解,是基于尊重遗嘱的存在,遗嘱既然是沈*伪造的,那原审调解当然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沈*以虚假承诺给付一定数额钱款的欺诈手段骗取我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另外,我妻子虽然去世,但我孩子邓2有权继承其母那份房产份额,邓2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应受国家和政府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14大民初字第13255号民事调解书,再审本案,并确认沈*持有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双方的争议得到及时解决,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和谐秩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对邓*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邓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1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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