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徐**因与被申请人罗文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胡**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