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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