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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两人性格严重不合,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此处于持续的分居状态,婚姻生活有名无实,双方感情也毫无改善迹象。原告认为,原、被告因为性格严重不合,感情基础差,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从相识到结婚,双方彼此相爱并孝顺父母。婚后,由于原、被告工作地点不在同一城市,双方暂时分居。此次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生活琐事未能沟通好,被告请求法庭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2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原、被告系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两人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处理夫妻关系时互敬互爱,真诚沟通,可以化解矛盾、重归于好。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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