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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