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被告梁*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撤诉减半为5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150元,本院退回原告5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