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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徐**,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王*、被告刘*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被告刘*性格软弱、沉迷游戏,并为此花费大量金钱,对家庭付出较少,且经常对原告王*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王*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现原告王*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王*提出的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其工作表现良好,性格并不软弱,在婚后将其工资卡交由原告王*保管,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被告刘*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自2015年3月底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王*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被告刘*的陈述,结婚证,照片、游戏图片、购机证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被告刘*系自由恋爱结婚,应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均由家庭琐事而引发,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以家庭为重善待对方,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因原告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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