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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