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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4月13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儿子马*甲,5岁。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经家人掇合相识,婚后基本没有任何交流,被告因生活琐事多次殴打我,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费用自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同村居住,充分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结婚。婚生儿子马*甲,5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亦曾因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2013年12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尽管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遇事多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况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成立,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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