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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5月5日申请庭外和解),原告范*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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