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杨*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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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