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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