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某以“现被告外出务工,不能前来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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