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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某以“现被告外出务工,不能前来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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