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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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