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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