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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