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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魏**、魏**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魏**、魏**、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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