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党某某与鱼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祝华甲与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诉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熊*、熊*某、李*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邓某某与熊*、熊*某、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聂某某与熊*、熊*某、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孙*与魏**、魏**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