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9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2月24日,我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我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原、被告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曾因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2014年12月22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尽管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遇事多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但不能证明夫妻分居达两年以上的事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