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耿*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迟某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甲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强与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秦*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