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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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