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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月6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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