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月6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高*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迟某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甲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卿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XX与被告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诉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