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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被告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XX与被告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十二月十四我与被告同居生活,后于2007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焦XX甲,2007年10月18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因琐事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同居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情况等均属实,我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十二月十四同居生活,后于2007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名男孩焦XX甲,2007年10月18日生。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材料,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XX与被告焦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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