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与被告王*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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