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利于被告某某身体康复为由申请撤回离婚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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