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黄*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自2016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