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魏**、魏**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