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王*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魏**、魏**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