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