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任*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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