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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