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耿*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迟某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甲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强与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秦*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