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以经法院调解,被告陶某某写下保证书,已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即175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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