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隗诉被告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隗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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