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陈*与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与黄*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朱*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鲍**与魏*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