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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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