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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黄*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3年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黄*乙。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甲离婚;

二、婚生子黄*乙由原告彭某某抚养,被告黄*甲从2016年1月30日起每月30日之前按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18岁止;

三、被告黄*甲有权探视婚生子,每周一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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