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陈*与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被告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