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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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