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熊*自愿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