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熊*自愿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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