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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