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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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