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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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