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陈*与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