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