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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